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淇县同济大道108号北楼216房间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92-6955050
通讯地址:淇县同济大道108号
邮政编码:456750
电子邮箱:qxjsj@7287126.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行政机关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政策文件;
3.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行政机关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淇县人民政府网;
2.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3.行政机关在淇县行政服务中心派驻窗口设置的资料索取点(栏板、电子屏幕等)。
(三)公开时限
本行政机关及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淇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填写《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通过网上发送至本行政机关。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提出。申请人到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或在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提交本行政机关。
3.当面提出。申请人到本行政机关领取《申请表》,填写后直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处理。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依法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根据下列情况当场予以答复: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行政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视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