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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西街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0日 08:27 来源:淇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为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和项目工程如期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鹤壁市人民政府〔2018〕7号文件、淇县人民政府〔2009〕38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项目名称

      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西街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条 征收范围及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及对象:东至西一路东约50米,西至西二路西约50米,南至同济大道,北至上街路。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者为被征收人。

      第三条 征收时间

      在征收公告公示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四条 征收与安置

      征收范围以内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根据项目开发实际情况和产权性质,原则上采取就地征收就地安置。

      第五条 征收补偿办法

      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划征收范围以内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区位、结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按照土地、房屋评估基准价确定补偿金额。

      1.土地:被征收土地是国有出让土地的,按照购买时价格结合现行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是国有划拨土地的,按现行划拨价予以收回;是集体土地的,由村集体收回。

      2.房屋及其它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房屋面积以合法房产证显示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以实际丈量为准,房屋、附着物补偿按照豫政(2012)39号和鹤政(2018)7号文件标准予以补偿。简易房和其它地面附着物、构筑物只以货币形式补偿。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应按有关规定,在集中安置房源内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的挑选安置房。

      1.计算标准

      (1)合法房屋面积:容积率小于0.5的以宅基地面积按0.5安置;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按合法房屋面积1:1置换安置。

      (2)院内面积:容积率大于等于0.5但小1.0的,以院内实际面积按0.5置换安置;容积率大于等于1.0的院内面积不再安置。

      (3)附着物和其它补偿款被征收人暂不领取,待回迁选房时计入安置房购房款,多退少补。

      2.选房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以房屋腾空的先后顺序并经验收合格后领取选房顺序号,先签协议并搬迁完毕者优先挑选安置房位置和楼层;

      (2)选房时间择期通告并逐户通知;

      3.多要:超过置换面积10%以内部分,按优惠价2800元/㎡结算;超过置换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4.少要:少要部分按2800元/㎡退款,退款时间于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后支付。

      5.选房实行面积控制,每一被征收人的总面积予以合并计算,一户一结算。

      6.安置房交房标准

      (1)按照抗震八度设防标准设计;

      (2)住宅层高按规划设计标准执行;

      (3)外墙为涂料,户内为毛墙毛地,公共部位墙面刷白,楼梯地面为水泥地面;

      (4)入户大门为合格防盗门,楼梯间设声控照明,窗户为塑钢窗,房间设灯位、开关和插座,每户主卧和客厅预设一个有线电视、宽带和电话插孔;

      (5)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配套齐全,各种管网畅通,水、电、气入户,取暖、绿化和停车位按标准设计。

      第六条 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方法

      在征收公告公示后被征收人同意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书面征收协议;被征收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定协议,按法定程序进行征收,被征收户不再享受任何奖励及优惠政策。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以原批准的合法手续为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的,以有关部门批准的手续为准。

      第八条 临街门面房征收的补偿方法

      1.正在经营的临街门面房,根据其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的有效凭证。针对实际情况,分别给于以下补偿:

      (1)有商业出让用地手续的,根据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实际用途按商业门面房进行1:1置换,临街二层以上的房屋,按照住宅性质进行货币补偿或置换。

      (2)没有商业出让用地相关手续的及擅自将住宅房改为商业门面房的,可按住宅性质进行货币补偿或置换,按其实际营业面积每平方米增加300—500元的经营损失补偿。

      2.营业房以外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其合法用途,根据征收评估基准价给予货币补偿。

      3.租赁给他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出具有效凭证,否则经营补偿不予认定。

      第九条 违章、违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用地一律不予补偿,在征收范围内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用地,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违章建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2.未经规划和有关部门批准,在村集体土地上私搭乱建的房屋或其它建筑物。

      3.有关部门未能发现但经举报查证属实的违章建筑物。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认定

      1.按照土地证确定土地面积,没有土地证以实际丈量为准。

      2.房屋面积和附着物的认定,以有关职能部门丈量登记后并经被征收人认可的为准。

      3.被征收房屋四周的出入道路不计算占地面积,不予补偿。

      4.产权纠纷:在征收公告期内产权纠纷未解决的,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对被征收房屋做出勘测记录后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待确权后再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拆除房屋的规定

      1.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全部拆除,不予保留,征收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根据相关规定,征收范围内办理过补偿安置手续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处置权归征收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间搬迁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领取选房顺序号。

      第十二条 搬迁补助费

      按照1600元/户支付搬迁费补助。被征收房屋为空房且不需要搬家的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不提供相关资料,拒绝勘测丈量和拒绝评估人员进行实地查勘,勘测丈量和评估人员可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测丈量后,经勘测丈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由征收部门依据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征收范围期限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已解决过渡周转房,征收人按照被征收的建筑面积每月5元/㎡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暂按24个月计算,签订协议并征收完毕后征收人首次支付12个月,以后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交房之日后延一个月。

      第十五条 奖励措施

      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户要实行给予奖励。奖励办法为:

      1.先签协议交房优先选房,被征收人按照按顺序号优先挑选房屋位置和楼层;

      2.签约期为14天,前7个工作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交房的,奖励被征收户每户1万元,超过前7个工作日后在第二个7个工作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交房的,奖励被征收户每户5000元,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其他

      1.本方案中的征收人为淇县人民政府。

      2.本方案征收实施单位为朝歌街道办事处。

      3.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征收单位。

      淇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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