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3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8日 11:19 来源:淇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维护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2025年9月5日,淇县应急管理局将陆续公布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处罚典型案例,切实发挥安全生产举报监督的宣传、引导、警示作用。

案例一

淇县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殷之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处罚案  

2025年5月8日,淇县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殷之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太笼统,缺少关键工艺参数控制指标、禁止行为、应急处置等内容,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二项((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淇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豫应急办[2021]120号》第四条第一款(一般裁量等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给予河南殷之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淇县应急管理局对鹤壁天香食品有限公司制冷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罚案

2025年4月13日,省安委会第六明查暗访组在对鹤壁天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制冷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淇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26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规定,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处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淇县应急管理局对河南天之水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处罚案

2025年4月22日,河南省明察暗访组第六组对河南天之水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委托河南电管家服务公司淇县分公司承担电气设备运行维护管理,但河南电管家服务公司淇县分公司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履行每月2 次巡检,6月一次全面检查、工器具试验、用电分析等义务。公司自行建立的《电工作业安全规程》内容仅是电工安全注意事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淇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豫应急办[2021]120号》第四条第一款(一般裁量等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