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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淇政文[2025]18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7日
发文机关: 淇县
有效性: 有效

淇政文〔2025〕18号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淇县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货币量化异地换购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4日17:52来源:淇县人民政府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在淇县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货币量化异地换购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8月27日    

关于在淇县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货币量化异地换购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积极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缩短过渡期限,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征拆未安置遗留问题,稳步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以购代建方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征收安置项目提出货币量化异地换购安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换购安置意见)。

一、换购安置概念

换购安置指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签订异地换购安置协议,由被征收人持换购安置协议,自行购买纳入房源库(超市)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企业持换购安置协议到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平台公司兑付资金。换购安置协议总金额是被征收人拆迁区域(房屋及附着物)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货币量化补偿金额、政策性奖励等。换购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被征收人购房之日(完成网签备案之日)止,最长持有使用期限12个月,如超过期限换购安置协议自动失效,转为政府指定安置。

二、基本原则

换购安置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自愿原则。

三、实施范围

换购安置可使用在城区及各乡镇(街道)规划区内新实施的房屋征收搬迁及已征收搬迁尚未安置到位的实施“以购代建”方式的项目。

四、换购要求

(一)换购安置协议(包含编号、征收协议编号、被征收房屋地址、项目名称、被征收人、身份证号、货币量化补偿金额、政策性奖励、换购房款总价值)统一制定,经专班办成员单位各部门明确换购协议使用人并盖章后生效。专班办成员单位共享签注信息。

(二)相关乡镇(街道)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货币补偿金额,签订换购安置协议。换购协议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截止时间以购房网签时间为准)。

(三)换购安置协议可由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使用,签订换购协议前需提供相关近亲属证明、被征收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五、房屋货币量化补偿定价标准

1. 已征收搬迁安置未安置到位的,房屋货币量化补偿单价由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确定或由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被拆迁区域及周边普通商品住宅进行土地成本、建筑成本等综合测算,确定房屋货币量化换购补偿的基本信息,作为定价标准。

2. 新实施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由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被拆迁区域及周边普通商品住宅进行土地成本、建筑成本等综合测算,确定房屋货币量化换购补偿的基本信息,作为定价标准。

六、实施主体

由换购工作专班牵头,统筹协调换购安置工作,各乡镇(街道)为换购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换购安置的组织实施,选房面积控制,一户一结算。

七、工作流程

(一)建立房源库。发布房地产企业进入“房源超市”的条件,开发企业报名进入房源库,县住建局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房项目纳入房源库,开发企业需明确具体的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可交易的现房位置及价格,建立“房源超市”,公示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二)确保资金落实。落实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征收补偿资金及奖励必须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保障补偿资金需求。

(三)签订换购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及已确定的价格标准,与被征收人确认异地安置换购协议信息;由被征收人持换购协议选定“房源超市”房屋,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及非住宅);被征收人与房地产企业共同对购房人、房屋信息、实际使用金额等信息进行签注,专班办成员单位共享签注信息。

(四)购买安置房。被征收人使用换购协议抵付购房款,累计使用金额不得低于协议金额的90%,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开发企业网签单价);10%余额部分按已确定的价格标准由征收部门统一审核后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换购协议使用后仍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拆分办理换购协议,有且仅有1次机会变更使用人,变更时应满足已使用换购协议金额支付全额购房款。

(五)资金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作协议、签注后换购协议、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向项目资金兑付主体进行结算,申请资金划拨。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网签时间为准)30日内,政府委托第三方平台公司将购房款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街道)等征收部门对换购协议使用、结算及安置房(商品房)购买进行监管、存档。(具体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八、安置奖励

1. 新实施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及已征收搬迁尚未安置到位项目,换购协议金额(含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值及附属物补偿款等)以签订换购协议形式发放,抵顶购房款。换购安置实行整体置换,征收人换购商品房(含住宅及非住宅),享有同等“换购”安置奖励政策。按照“一区域一政策”奖励机制制定换购安置方案。

2. 以现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6个月的过渡费。

3.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换购协议或未购房的(使用期限视项目实际情况,由实施单位制定),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按应安置面积在政府指定的安置房项目中给予实物安置,换购协议安置政策性奖励部分不再发放,由此带来的经济等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九、优惠政策

(一)金融支持政策。被征收人在用换购协议抵付购房款后对不足部分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本地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

(二)教育保障政策。被征收人购买的住宅商品房(不含商住两用房、公寓、商铺等非住宅商品房),可凭购房协议和房票证明,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子女入学申请,属地教育部门按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被征收人在三年内可享受双向学区相关招生政策,其对应的被征收房屋结合户籍等条件符合入学当年招生政策的,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项目所在施教范围内入学。

(三)税收减免政策。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十、保障措施

(一)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换购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换购安置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制定,建立房源库,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制定、执行等具体事宜。有换购安置项目的街道办事处是换购安置协议货币量化结算责任主体,负责宣传发动、签订协议、结算、管理、兑付奖励资金等工作。县财政局、第三方平台公司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为换购协议价款、奖励资金等相关资金兑付做好保障,按约定时间及时兑付到位。其他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做好配合保障。

(二)换购安置涉及的乡镇(街道)要加强货币量化购买商品房安置实施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引导被征收人选择、使用货币量化购买商品房安置办法,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安置转换工作顺利开展。

(三)参与换购安置的房地产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房源信息、价位)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专班办聘请咨询管理公司(含评估)、公证单位、律师事务所全过程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纪检、审计部门全过程参与监督管理,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五)对转换协议货币量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结算资金等行为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本意见试行期两年。

附件:淇县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货币量化异地换购安置工作专班领导小组名单

附  件

淇县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货币量化异地换购安置

工作专班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侯明森(县委书记、县长)

副组长:孙  庆(副县长)

成  员:魏  蒙(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张志超(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姜文征(县财政局局长)

李明科(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马瑞斌(县司法局局长)

王忠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青岩(县税务局局长)

付爱华(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

牛树哲(县审计局副局长)

谢振华(县公安局政委) 

王  静(淇县金融监管支局局长)

董新华(县信访局局长)

崔国伟(黄洞乡乡长)

李营飞(庙口镇镇长)

李  魏(高村镇镇长)

王晓龙(北阳镇镇长)

肖  扬(西岗镇镇长)

田志坚(朝歌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文波(桥盟街道办事处主任)

郑  炜(卫都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飞(灵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工作专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忠霞同志兼任。

政策解读:《关于在淇县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货币量化异地换购安置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392-695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