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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政办〔2008〕56号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08-08-18 16:54:17] 点击次数:[]

 

 

 

 


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淇政办〔2008〕56号


 


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铁西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聚餐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农村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建设“诚信淇县”、“和谐淇县”的根本要求。随着农村经济繁荣,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丧嫁娶在家进行集体聚餐的日益增多,但是由于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不够严格,存在较多食品安全隐患。各乡(镇、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大力倡导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坚持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办理,移风易俗,从源头上杜绝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明确职责,促进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开展
  (一)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工作调度、部门负责、辖区落实责任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监管工作的组织调度,研究出台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建立每季度一调度,每半年一检查的工作制度,并在媒体及时通报情况。组织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深入到各乡(镇、区)和各单位调查走访落实情况。县卫生局对全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各乡(镇、区)对本辖区内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和指导,搞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预防食物中毒发生。各乡(镇、区)食品药品监督协管站要明确工作人员,健全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落实集体聚餐申报制度。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搞好食品市场整顿,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农村群众饮食安全。对因集体聚餐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
1.建立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婚丧嫁娶或单位开业庆典等活动,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非营利性宴席。凡在家庭举办集体聚餐活动须由举办人提前3天向所在地村委会报告,由村委会指定专人向乡(镇、区)食品药品监督协管站报告备案。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乡(镇、区)食品药品监督协管站派乡(镇、区)卫生院防保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指导,并报县卫生局备案;重要的或聚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群体性聚餐,由县卫生局直接进行监督指导,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加强对农村流动厨师的管理。对农村流动厨师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厨师,由乡(镇、区)食品药品监督协管站组织进行登记,并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督促其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疾病的农村厨师不得上岗。流动厨师的健康体检和培训,由县卫生局会同各乡(镇、区)组织安排。
  3.完善农村集体聚餐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各乡(镇、区)要组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站、工商所、卫生院、兽医站等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进行环节检查,把好关口,严禁聚餐举办人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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