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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政办〔2008〕39号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淇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08-07-04 19:38:43] 点击次数:[]

 

 


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淇政办〔2008〕39号


 


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淇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铁西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淇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淇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为确保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认真落实市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从制度上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一)参保范围
  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私立学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县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
  (二)缴费标准
  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各类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学生、少年儿童和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80元。
  2.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负担。低保对象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14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缴纳70元,财政补助80元。
  (三)缴费方式
  除缴费由财政负担人员外,其它人员按下列方式缴费:
  1.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2008年的登记参保缴费日期为7月10日至9月30日,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保所一次性缴纳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全年的医疗保险费,以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保所登记参保、缴费。
  2.在校(托幼机构)学生、少年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负责代收医疗保险费,到淇县医保中心参保、缴费。
  3.城镇居民参保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低保对象”还应提供《鹤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重度残疾人员”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三、目标任务
  2008年底前,全县城镇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人数达到3万人以上,参保率达到80%以上。
  四、方法步骤
  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照“四统三分”的方式运行,即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工作机构、统一启动实施、统一宣传口径,分级补助、分别操作、分步实施。启动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培训阶段(7月1日-10日)。召开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会议,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人员进行培训,使之熟练掌握政策和实际操作规程。
  第二阶段:调查及参保缴费阶段(7月10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区)、各有关单位深入各村户调查,认定居民身份,宣传医保政策,动员居民参加保险。居民到相应缴费地点交纳参保费,经办机构为参保居民办理登记、建档、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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