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淇政办〔2008〕38号
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铁西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十一日
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办法》规定“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属地管理”,是指全市统一执行《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各项配套政策。城区为一个统筹地区,浚县为一个统筹地区,淇县为一个统筹地区,三个统筹地区独立运行。
第二条 《办法》规定“居民医保年度为自然年”,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办法》所称“异地”,是指鹤壁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 参保居民的年龄计算办法是,居民参保时年龄计算到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
二、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教育部门负责市直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整体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组织和参保缴费等工作,县(区)学校、托幼机构由县(区)教育部门负责。
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身份的确认,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制定具体界定标准,合理确定对象范围。督促县(区)民政部门确认相关人员身份,并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参保人员名单。
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身份的确认,督促县(区)残联确认相关人员身份,并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参保人员名单。
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宣传培训、参保审定、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IC卡制作、基金管理、医疗费审核支付等工作。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居民医保业务督办、参保缴费复核、业务信息汇总申报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匹配的督促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的入户调查、登记参保、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医疗保险费征缴、医疗保险关系变更、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IC卡发放等工作。
三、登记参保、缴费
第六条 《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是指持有《鹤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是指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居民;“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市残联鉴定为三级(含三级)以上肢体残、听力残、语言残、智力残、视力残(不含低视力)、精神残等残疾人员。
第七条 城镇居民参保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低保对象”还应提供《鹤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重度残疾人员”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第八条 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少年儿童由教育部门组织整体参保,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缴费手续。
学校、托幼机构完成学生、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