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政府文件
淇政〔2008〕20号
淇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淇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铁西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淇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淇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体系,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2008〕2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户籍登记居住地在我县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或夫妻一方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女方年龄为40周岁,男方年龄为45周岁。
二、参保登记
(一)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参保人员由县人口计生委统一组织,向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二)参保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需提供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二者复印件各2份、一寸免冠照片3张,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定期填写、更新《淇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表》纳入本人档案,由县人口计生委统一管理,留作查询参保记录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
三、养老保险费筹集
(一)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县、乡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10%,县财政负担16%,乡(镇、区)财政负担24%,个人负担50%。财政负担部分列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预算,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项目支出。
(二)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于每年的3月底前确定。
(三)缴费比例参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制度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确定为20%。
(四)参保人员应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对于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组成。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日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其身份证号作为社会保障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并以政策规定的同期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不间断计息。
(四)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领取或未领取完,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按有关规定发给参保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他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按本办法参保后又流动到各类企业就业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就业单位,转移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前后累计计算,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
(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在本统筹区域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不变。
六、退休手续的办理和养老待遇计发
(一)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到所在统筹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