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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08-05-20 17:11:47] 点击次数:[]

豫政办 〔2007〕10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紧迫感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贯彻施行《条例》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编制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根据《通知》精神,从时间上按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公开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开展工作,务必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任务,并于2008年5月1日前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二) 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3月底前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公开。

  (三)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发布的法定载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强化内容保障支撑体系,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方便公众及时获取和利用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同时,要充分利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政府网站的辐射服务作用。

  (四) 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五) 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策咨询、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等。各级行政学院要把《条例》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配合本级政府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一) 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具体工作。根据《通知》要求,省政府领导确定,省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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