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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10-07-07 15:18:30  来源:  作者:

      从7月1日起,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50元调整为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5元调整为7.9元。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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