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卫生局
1.承担卫生行业(医院、诊所、其他卫生机构)安全经营监管责任。
2.组织“120”全天值勤,随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人员的救治。
3.负责全县食品卫生、重大疫情的监督管理。
4.承担前述事项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六)环保局
1.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监管。
2.负责工程项目环境安全与评价,落实社会公共环境标准和规定的安全监管。
3.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检测、鉴定,做好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安全监管。
5.承担前述事项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县域内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2.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监管,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3.承担前述事项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八)供电公司
1.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巡视和维护,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堆放物品,要上报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砍伐或清除。
2.认真执行电力技术有关安全标准。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的强制性停电工作。
4.承担二级机构和朝歌大市场供电公司所属门店的安全监管责任。
5.承担前述事项的安全监管责任。
(十九)畜牧局
1.承担所属二级机构、畜牧养殖场、畜禽产品加工企业等的安全监管责任。
2.负责全县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
3.承担前述事项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十)农业局
负责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经营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二)林业局
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和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三)轻纺总会
承担二级机构以及家具大世界等安全经营监管责任。
(二十四)县供销社
1.负责所属二级机构、所属企业和朝歌大市场的综合安全监管。
2.负责烟花爆竹仓库和销售的安全。
3.承担前述事项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十五)物资集团
1.负责所属二级机构、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
2.负责所属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的安全监管责任。
3.承担前述事项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十六)其他部门
财政、人劳、工会、监察、公路、招商、水利、农机、气象、粮食、广电、房管、邮政、电信、网通、移动、联通、铁通、烟草、盐业、石油、石化等系统、部门或单位,应当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其安全监管责任。
(二十七)各乡、镇(区)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工作领导,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职责,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依次延伸到农村和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3-5名专职,建立纵横监管网络,排查隐患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消除隐患要死看硬守、盯住不放,彻底化解不安全因素,确保一方平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承担相应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救急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主要负责人负全面责任,单位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中层管理人员负监管责任,从业人员负具体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
1.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承担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后果的责任。
2.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特种作业人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同时为其提供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其作业必须佩戴。
5.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对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