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淇政办〔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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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铁西区管委会: 《淇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淇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淇县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淇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淇县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淇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考核、评议制度》等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淇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室)、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淇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 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淇县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把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引导、影响国内外舆论,全面提升河南形象;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县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主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登记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新闻办公室负责本乡(镇)、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以“×××(行政机关全称)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办公室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附后)报新闻发布登记审批机关,登记审批机关应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因突发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要求临时或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审批机关应即时办理。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 对未经登记审批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八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程序: (一)涉及综合性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分管的政府领导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报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由有关部门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由政府新闻办公室把握口径并组织实施; (二)涉及部门或行业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举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报同级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批,由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具有处置权限的应急委员会或应急委办公室确定发布形式,把握发布口径,统一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也不得自行组织或变相组织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淇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县保密局负责对县政府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乡(镇、区)、县政府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乡(镇、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乡(镇、区)、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初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县保密局依法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各乡(镇、区)、县政府各部门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淇县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组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淇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区)、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考核、评议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县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年终统一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制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区)、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组织评议。具体评议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必要时由有关单位组织民意调查;特邀评议采取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结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 信息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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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市属有关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
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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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郑照乾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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